事項名稱 |
經營利用國家二級及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審核(年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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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八條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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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番禺區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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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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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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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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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 20 工作日;承諾時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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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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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市橋街清河東路319號行政辦公中心西副樓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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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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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申請人提出申請—窗口受理—業務科室審核—領導審批—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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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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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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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經營利用許可證年審、物種數量變化申請表》(所在地的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需加審核意見) 原件正本(收取)1份,經營單位如是個人,則需在表中的申請單位名稱一欄加蓋手指模;是單位的則需加蓋單位公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八條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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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營利用許可證》正副本:證件未到期的,收取副本原件年審;證件已到期的,需收回正副本原件。證件遺失或嚴重損壞沒法提供回正副本的,要在當地登報聲明作廢,憑報紙原件辦理補辦手續(報紙級別無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八條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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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單位名義申請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它有效證件復印件;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八條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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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種來源證明:如提供協議原件和供貨方經營利用許可證復印件,進口批文復印件(進口批文復印件是指:海關關單、瀕危證及進口買賣合同);以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經營醫藥保健品的企業還須提供名稱、種類、成分表、年度計劃表;馴養個人或單位申請經營證的,需提供本人或本單位馴養證復印件;省外引進,需提供運輸證原件證明(運輸證第三聯),運輸證(第三聯)需加蓋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審核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八條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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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書(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如企業申請,委托員工前來辦理申請,需提供加蓋企業公章委托書原件及被委托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如個人申請委托個人前來辦理,需收取委托書原件,及委托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八條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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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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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審核條件: (1)所提供材料真實、齊全; (2)出售、收購、利用的水生野生動物物種來源清楚而且穩定; (3)不會造成水生野生動物物種資源破壞; (4)不會影響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形象和對外經濟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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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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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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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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