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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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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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番禺區農業局(海洋與漁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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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長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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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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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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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 60 工作日;承諾時限: 3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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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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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市橋街清河東路319號行政辦公中心西副樓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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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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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窗口受理—業務科室提出審查意見—領導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聽證的聽證—需要修改完善的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修改完善—局辦公會議審定—作出是否準予核準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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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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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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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面申請文件,原件1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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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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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單位報批文件,原件1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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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項目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報批稿),原件3份(要求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稿)三份,電子版一份;報送報告書(報批稿)時,提交報告書八份、報告書簡本及其電子版各一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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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調查監測數據報告或匯編,原件2份(要求:具有計量認證(CMA)資質單位出具的環境現狀調查數據報告匯編2份,加蓋評價單位公章;如引用數據資料的,應提交調查監測數據或含有調查監測數據的專題報告,并明確引用數據資料的來源,加蓋評價單位公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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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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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復印件1份,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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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節能減排指標文件,復印件1份,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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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電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標的文件應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盤為存儲介質。復印件應標注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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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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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單位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海洋工程建設單位。 (二)準予許可條件 ——申請人提供材料真實、齊全、有效; ——海洋工程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政策以及相關產業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符合海洋生態紅線管控要求;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征得相應主管部門的同意; ——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符合《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 19485-2014)的要求,報告書中環境現狀調查資料包括調查站位、頻次等符合《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 19485-2014)的要求; ——工程分析透徹,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主要環節闡述清楚;工程的環境風險分析全面準確;工程建設和運營對海洋環境產生的影響可接受;報告書經專家評審同意其上報行政主管部門; ——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保對策措施和風險防范對策措施可行、有效,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標;工程符合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要求;海洋生態保護、恢復或補償對策措施可行、有效; ——公眾參與調查方法合理,調查對象具有代表性,調查結果真實可信,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了公示,公眾參與和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得到了有效反饋與處理,公眾環境權益得到保證; ——報告書評價結論可信; ——軍隊、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提反對意見; ——報告書經專家評審同意其上報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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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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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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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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