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 |
設立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 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 |
受理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1月1日 |
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20工作日;承諾時限:20 工作日 |
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受理地點 |
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清河東路319號番禺區政務服務中心2樓 |
咨詢電話 |
84622408 |
內 部 流 程 圖 |
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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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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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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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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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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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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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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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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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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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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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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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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