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
設立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 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 |
受理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1月1日 |
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20工作日;承諾時限:20 工作日 |
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受理地點 |
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清河東路319號番禺區政務服務中心2樓 |
咨詢電話 |
84622408 |
內 部 流 程 圖 |
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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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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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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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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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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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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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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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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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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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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