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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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號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3.《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分工細則(試行)的通知》(穗公消〔2014〕135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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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公安消防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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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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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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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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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 13 工作日;承諾時限: 13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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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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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區政務服務二樓201區公安消防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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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020-846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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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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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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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業務情形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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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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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原件電子件復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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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 電子件復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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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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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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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場所平面布置圖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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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用 |
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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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用 |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原件電子件復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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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用 |
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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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 |
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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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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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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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 |
裝修材料的出廠合格證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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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通用 |
申請人身份證 原件電子件復印件各一份 |
《關于明確整治消防執法腐敗問題工作中監督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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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
代理人身份證 原件電子件復印件各一份 |
《關于明確整治消防執法腐敗問題工作中監督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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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
授權委托書 原件電子件各一份 |
《關于明確整治消防執法腐敗問題工作中監督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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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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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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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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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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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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