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初審(變更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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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經2009年國務院令第548號修改)附件35項 2.《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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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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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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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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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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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 20 工作日;承諾時限: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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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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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番禺區政務服務中心二樓220大廳區公安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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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846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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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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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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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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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單位名稱)審批表》 原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八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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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變更事項報告 原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六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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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 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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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商務廳同意變更的批復 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八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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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典當經營許可證》 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六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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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營業執照》 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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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種行業許可證》正本、副本 原件一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八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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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件 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六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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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人代表和全體股東簽署的債權債務聲明 原件三份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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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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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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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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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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