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華僑回國定居受理和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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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國務院僑辦 公安部 外交部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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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僑務和外事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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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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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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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行政備案 ■公共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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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30工作日;承諾時限:3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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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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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番禺區政務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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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3461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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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備注: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可靠性存疑的,應當單獨或會同市公安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在6個月內完成。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第十五條規定的10個審批工作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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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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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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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市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一式2份(含二寸免冠白底彩照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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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三)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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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復印件(含復印有近兩年出入境記錄的護照頁)1份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四)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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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外居留證明翻譯公證或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國外居留證明文書1份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五)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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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人原戶籍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1份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八)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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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請日前兩年的出入境記錄表1份 |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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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人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1份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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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請人擬落戶地址對應的房產證或宅基地證復印件1份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六)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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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定居后經濟來源證明:13萬元人民幣半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或領取退休養老金證明;或提供聘請單位證明和勞動合同書(合同書由勞動部門統一印制)及近3個月的工資銀行流水(或交社保紀錄)1份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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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由親屬提供住房或經濟保障的,須提供:所在居(村)委會、派出所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親屬《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擔保聲明書(聲明內容:保證負責申請人定居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問題,并承諾承擔法律責任),以及13萬元人民幣半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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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9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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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擬定居地在農村的,須提交村委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1份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九)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1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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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戶籍注銷地非本市,或國外出生的華僑 另需提供以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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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請隨配偶到本區定居的,還須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若為外文,應提交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原件;夫妻出國前不同戶籍地的,申請人須提交原戶籍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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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非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1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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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國外出生證原件,并提交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原件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非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1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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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國外出生的18周歲以下的華僑子女申請的,還須提交申請人父母回國使用的護照或有限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若為外文,應提交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原件)。若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落戶的,應提交父母戶口注銷證明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四)、(五)、(六)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非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1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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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國外出生的60周歲以上華僑申請隨子女定居的,還須提交子女自有房產證明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四)、(五)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非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1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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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國外出生的華僑,申請隨具有本區戶籍的父母或一方定居的,還須提交父母自有房產證明、父母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境內無子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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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三)、(四)、(五)、(六)項 廣州市華僑(原戶籍非本市)回國定居辦事指南第四條第1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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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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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原戶籍注銷地為廣州市: 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之日起2年內,境內連續居住滿3個月,或連續6個月累計居住滿90天 二、在擬定居住地有穩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自有房產,若無自有房產,可由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有自有房產,自愿提供長期居住 三、有穩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 (1)本人受聘境內企事業單位,有穩定的收入; (2)本人在境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 (4)本人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l 原戶籍注銷地非本市,或國外出生的華僑: 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除符合上述一至三項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四、夫妻出國前不同戶籍地,或一方在國外出生,申請隨已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到本市定居的,申請人與配偶的結婚年限應滿2年; 五、在國外出生的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的華僑子女,持中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入境,申請到父母或父母戶口已注銷,其他具備撫養、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戶籍地定居; 六、國外出生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華僑,申請隨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到本市定居; 七、在國外出生的華僑,申請隨具有本市戶籍的父母或一方定居的,父母或一方在境內應無其他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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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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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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