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歸僑(僑眷)身份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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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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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僑務和外事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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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19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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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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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行政備案 ■公共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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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無法定辦理時限;承諾時限: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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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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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番禺區政務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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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3461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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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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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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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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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東省歸僑(僑眷)身份確認申請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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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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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其中一項或幾項資料能證明歸僑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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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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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證明材料1份 |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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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外出生證復印件(查驗原件,附中文翻譯公證1份 |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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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并附檔案復印件)1份 |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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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當年回國時入境證件復印件(查驗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譯公證)1份 |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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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能證明僑眷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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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戶口簿復印件(查驗原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查驗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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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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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關系人身份證明材料:歸僑戶口簿復印 件(查驗原件);歸僑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并附檔案復印件);歸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證明材料;歸僑當年回國時入境證件復印件(查驗原件;外文的須附中文翻譯公證);歸僑國外出生證復印件(查驗原件;外文的須附中文翻譯公證);關系人證照復印件(查驗原件);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華僑或外籍華人身份證明。1份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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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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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親屬關系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復印件(查驗原件);親屬關系公證(外文的須附中文翻譯公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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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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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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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番禺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常住戶口的歸僑,或戶籍在番禺區的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的眷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撫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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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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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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