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初審(年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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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經2009年國務院令第548號修改)附件35項 2.《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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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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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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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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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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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 20 工作日;承諾時限: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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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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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番禺區政務服務中心二樓220大廳區公安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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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846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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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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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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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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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表》 原件兩份 |
《商務部、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頒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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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典當行年度治安經營情況總結 原件一份 |
《商務部、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頒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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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典當經營許可證》 復印件一份 |
《商務部、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頒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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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種行業許可證》副本 原件一份 |
《商務部、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頒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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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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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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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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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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