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舊貨業登記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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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經貿貿易〔2003〕42號)第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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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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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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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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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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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5工作日;承諾時限: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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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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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營業場所屬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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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846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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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部 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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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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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業務情形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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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舊貨業備案登記表》 原件一份 |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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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企業法人、經營負責人身份證 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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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從業人員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原件一份 |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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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經營場地產權或租賃合同 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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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與屬地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 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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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營業執照》 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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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變更 |
原備案證書 原件一份 |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促進我國舊貨行業發展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2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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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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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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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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