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碼 |
K317035990101214000444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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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農藥經營許可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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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編碼 |
K317035990101214003444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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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名稱 |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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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 |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四條;《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第三條、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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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番禺區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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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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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權限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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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行政備案 □公共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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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 20 工作日;承諾時限: 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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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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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市橋街清河東路319號行政辦公中心西副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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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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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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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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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電子件1份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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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藥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原件正本(核驗)1份,電子件1份,復印件1份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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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營情況綜合報告。 原件正本(收取)1份,電子件1份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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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授權委托書(委托辦理的情況)。 原件正本(收取)1份,電子件1份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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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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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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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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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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