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證》 |
設立事項依據(j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3.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 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 |
受理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
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1月1日 |
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yè)務 |
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20工作日;承諾時限:20 工作日 |
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yè) |
受理地點 |
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街清河東路319號番禺區(qū)政務服務中心2樓 |
咨詢電話 |
84622408 |
內 部 流 程 圖 |
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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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shù)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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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xù)申請書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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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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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與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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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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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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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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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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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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