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注銷《食品生產小作坊加工登記證》 |
設立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3.《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 |
受理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開始辦理時間 |
2016年4月1日 |
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務 |
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20工作日;承諾時限:20 工作日 |
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個體工商戶 □面向企業 |
受理地點 |
各鎮街政務中心 |
咨詢電話 |
84622408 |
內 部 流 程 圖 |
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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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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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注銷申請書》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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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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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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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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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銷申請書及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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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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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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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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