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穗番府征補告〔2025〕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廣州市番禺區2024年度第九十六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石碁鎮S018G-01前鋒路東側農科所地塊二)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范圍
擬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土地位于石碁鎮前鋒路東側地段(詳見附件)。
實際收回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用途
擬用于政府儲備地。
三、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面積及土地現狀
擬收回廣州市番禺區良種繁殖場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面積共3.9526公頃(59.2890畝)。根據擬收回土地現狀調查,擬收回土地現狀為農用地3.8820公頃(58.2300畝),含耕地0.2459公頃(3.6885畝);建設用地0.0684公頃(1.0260畝);未利用地0.0022公頃(0.0330畝)。根據用地報批地類還原相關規則調整后,擬收回土地報批地類為農用地3.9504公頃(59.2560畝),含耕地0.2472公頃(3.7080畝);未利用地0.0022公頃(0.0330畝)。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四、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標準
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收回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萬元/畝(折合45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5萬元/畝)。
(二)住宅補償
本次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不涉及住宅補償。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號)執行。
五、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留用地安置。本次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不安排留用地。
(二)社會保障費用。廣州市番禺區2024年度第九十六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石碁鎮S018G-01前鋒路東側農科所地塊二)不是集體所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該項目不計提征地社保費。
六、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收回土地的補償款以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到土地權屬人指定的銀行賬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支付,以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到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人民政府的賬戶,再由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人民政府支付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相關權利人名下的賬戶。
七、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收回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收回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人民政府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被收回國有農用地權屬單位及其所涉及職工對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5年6月 24日至2025年7月23日(不少于30日)持土地權屬證書、被收回土地權屬單位及其職工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相關部門進行異議反饋,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八、聯系方式
(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分局,聯系電話:34588020;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亞運大道555號。
(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系電話:34624468;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平康路48號。
(三)區農業農村局,聯系電話:84636180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長堤東路71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