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穗番府征補告〔2025〕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廣州市番禺區2024年度第五十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番禺區德興北路(園北路至蓮花大道)工程(地塊一)〕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樟邊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件1。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樟邊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共0.3811公頃(5.7165?畝)。其中,農用地0.3242公頃(4.8630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0.0569公頃(0.8535畝)。根據用地報批地類還原規則還原后,報批地類為農用地0.3811公頃(5.7165畝),不涉及耕地。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廣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粵自然資函〔2024〕103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2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25萬元/公頃。
(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其他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辦法的通知》(番府〔2015〕12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號)套價或評估方式執行。
五、安置對象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 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按照實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會保障安置。該項目征收南村鎮樟邊村的集體土地面積共0.3811公頃(5.7165畝),征地雙方已于2019年1月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第八點規定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核定該項目涉及應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6人,按1.62萬元/人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共9.72萬元,預存入區“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詳見附件2)。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公示期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按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補償登記時間及地點如下: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我區提交書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異議提交地址及聯系方式:
1.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聯系電話:34588020;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亞運大道555號;郵編:511450。
2.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系電話:34624468;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平康路48號;郵編:511400。
(四)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事項。上述涉及的村集體的征地補償款以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體股份合作經濟社土地補償款專戶;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由鎮街支付給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給農戶,或者由鎮街支付給農戶。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