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國規聽〔2017〕22號
聽證告知書
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農場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農戶和相關權利人:
因城鎮(市)建設需要,擬征收你單位集體土地3.9013公頃,其中養殖水面0.632公頃、林地2.4903公頃、園地0.392公頃、其他農用地0.2154公頃、建設用地0.1716公頃。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初步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本次征地,擬對征收土地范圍涉及被征地農民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轉發廣東省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119號)等有關規定,擬定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擬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報批之前,你們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請你們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和《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地址:市橋街東興路18號,郵編:511400)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
特此告知。
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