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我區組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單位編制了番禺區橋南凈水廠工程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1)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詳見附件2),現將有關內容和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征收面積及土地現狀
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共9.0934公頃。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擬征地范圍內涉及現狀農用地1.4662公頃(園地0.0858公頃、其他農用地1.3804公頃)、建設用地7.6272公頃。根據用地報批地類還原相關規則,擬征收土地報批地類土地總面積9.0934公頃,其中農用地7.5711公頃(耕地0.7652公頃、園地2.2882公頃、草地0.0712公頃、其他農用地4.4465公頃),建設用地1.5223公頃,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具體范圍詳見《番禺區橋南凈水廠工程擬征地紅線圖》(詳見附件3)。
二、征收土地目的和用途
為組織實施市政公用設施——番禺區橋南凈水廠工程建設需要,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三、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收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萬元/畝(折合45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15萬元/畝)。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番府〔2017〕67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進行補償。
四、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17號)等有關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為被征地村集體核定留用地指標。具體留用地指標面積以留用地指標核定書為準。
(三)社會保障安置。該項目征收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土地面積共136.4010畝,按每畝平均征收農用地綜合區片地價 (30萬/畝)的11%的比例計提,需計提費用 450.13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五、補償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村集體的征地補償款以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體股份合作經濟社土地補償款專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支付,由鎮街支付給被征地村,再由被征地村支付給農戶,或者由鎮街直接支付給農戶。
六、補償登記期限及異議反饋渠道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門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辦理過程,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街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二)異議反饋渠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請于本公告印發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相關部門進行異議反饋。公告期滿,過半數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我區相關部門將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等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七、公告時間
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
八、聯系方式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負責解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聯系電話:34588020;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亞運大道555號。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聯系電話:34624468;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平康路48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