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番海大橋工程的《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1),現將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范圍
擬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土地位于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鐘村綜合農場地段(詳見附件2)。
實際收回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用途
本次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土地的用途為交通用地。
三、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現狀
擬收回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鐘村街道辦事處屬下鐘村綜合農場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面積共1.7838公頃(26.7570畝)。根據擬收回土地現狀調查,擬收回土地利用現狀為農用地0.1998公頃(2.9970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1.5840公頃(23.7600畝)。根據用地報批地類還原相關規則,上述建設用地需調整,調整后,擬收回土地報批地類為農用地1.7570公頃(26.3550畝),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0268公頃(0.4020畝)。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四、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標準
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收回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萬元/畝(折合45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5萬元/畝)。
(二)住宅補償
本次收回國有農用地不涉及住宅補償。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番禺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辦法的通知》
(番府〔2015〕12 號)執行。
五、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留用地安置。本次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不安排留用地。
(二)社會保障費用。番海大橋工程項目涉及鐘村街道辦事處屬下鐘村綜合農場的國有土地不是集體所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該項目不計提征地社保費。
六、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收回土地的補償款以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到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鐘村街道辦事處的銀行賬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支付,以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到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鐘村街道辦事處的賬戶,再由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鐘村街道辦事處支付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相關權屬人名下的賬戶。
七、公告期限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八、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其他事項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收回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收回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街道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二)異議反饋渠道。被收回國有農用地權屬單位及其所涉及職工對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印發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3月1日)持土地權屬證書、被收回土地權屬單位及其職工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相關部門進行異議反饋,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九、聯系方式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負責解釋《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補償安置方案》,聯系電話:34588020;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亞運大道555號。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社會保障費用事宜,聯系電話:34624468;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平康路48號。
(三)鐘村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留用地安置事宜,聯系電話:34633122;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禮賢路3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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