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
穗番府預征字〔2023〕3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有關規(guī)定,需將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農民集體、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水門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農民集體屬下的集體土地1.0361公頃征收為國有土地。現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公共事業(yè)建設需要。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地段(詳見現場公告附圖)。
三、擬征收土地的規(guī)劃用途:商業(yè)金融業(yè)用地。
四、擬征收土地面積:1.0361公頃(合15.54畝,以2000國家大地坐標計算)。
五、自本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本人民政府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開展征收土地調查,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共同確認。
六、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擬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將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二)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1.以貨幣方式支付安置補助費;2.為被征地農民支付社會保障金、購買社會保險。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將另行公告。
(三)根據實際測量、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將按規(guī)定進行公告,并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意見。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七、公告時間: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1日。凡從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除正常農業(yè)生產外,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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