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情況無需會區民政復核。 □已會區民政局復核,該家庭申請之月前12個月可支配收入為 元,資產凈值為 元。 2. 經審核,該家庭自有產權人均建筑面積 平方米,承租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 3. 經審核, □(1)該家庭原領取租賃補貼: □1)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現繼續發放租賃補貼,每月補貼金額 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15㎡-人均自有產權建筑面積 ㎡)×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及以上戶按實際人數計算)×補貼標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該家庭收入補貼系數 _×該家庭區域補貼系數 =該家庭每月應補貼金額 元。) □2)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原因: , 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每月應發放過渡期租賃補貼 元,過渡期滿停發租賃補貼。 □(2)該家庭原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給予以下保障或處理: □1)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繼續輪候公共租賃住房;其中,屬于雙特困家庭或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含《殘疾軍人證》)的優撫對象的,輪候期間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15m2-人均自有產權建筑面積 m2)×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及以上戶按實際人數計算)×補貼標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該家庭收入補貼系數 ×該家庭區域補貼系數 =該家庭每月應補貼金額 元,銀行賬號: 。 □2)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按優惠租金1元/m2承租。 □3)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屬于無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4)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享受租金減免,按對應的分檔租金標準計算的租金減免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1-收入檔次繳交系數____);如按分檔計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計租(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1×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 □5)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且屬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的住戶(不持有雙特困證件)/( )烈士遺屬/(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 )轉業復員軍人/( )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需繳納的月租金=____元/m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 □6)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需繳納的月租金=_____元/m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 □(3)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原因: ,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輪候公租房的,取消輪候資格,并注銷輪候號。若屬雙特困家庭或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含《殘疾軍人證》)的優撫對象輪候公租房的,按規定停發補貼。 □2)原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如過渡期內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計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1×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 6個月過渡期滿(或2年續租期滿),屬于( )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以內,可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或按該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1×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至3倍以內,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3倍以上,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 )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 □3)原按租金核減方式計租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核減的租金為原租金減免額的50%;如過渡期內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計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1×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6個月過渡期滿(或2年續租期滿),屬于( )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以內,可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或按該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1×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至3倍以內,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3倍以上,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 )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 □4)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已享受經適房、安居房等購房優惠政策的/( )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大于15平方米/(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線3倍以上/( )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3倍以上,應在6個月內騰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內租金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收取。超出6個月騰退期外的租金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 □5)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屬于第4)項情況,屬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準入線標準1.5倍/( )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線標準1.5倍,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月租金按____元/㎡計租。 □6)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屬于第4)項情況,屬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準入線標準2倍/( )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1.5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線標準2倍,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月租金月租金按____元/㎡計租。 □7)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屬于第4)項情況,屬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準入線標準3倍/( )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2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線標準3倍,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月租金按____元/㎡計租。 □(4)僅變更住房租賃補貼銀行賬號或戶籍,已重新錄入系統。 □(5)其他情況變更: 。 經辦人: 復核人: 蓋章: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