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21〕6號)有關精神,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一)在本市行政區內,各類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有存量土地,在保持權屬不變、滿足規劃和安全、尊重群眾意愿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本細則所稱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有存量土地,是指企事業單位已通過辦理土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已繳清土地出讓金)或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證明文件的土地。
符合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閑置土地經依法處置后可以作為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有存量土地已有建筑物申請新建、改建、擴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需要按照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的相關規定辦理用地再利用審批。
(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屬于產業園區工業項目用地的,按《關于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細則》執行。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申報人應為項目用地權屬人。
(二)權屬清晰。項目用地應已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已繳清土地出讓金)或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土地權屬來源或證明文件,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或權屬爭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解除權利負擔或取得該權利人書面同意。
(三)符合規劃。項目用地應符合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相關要求。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1.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
2.被認定為閑置土地且尚未完成后續處置的,或未按用地監管協議等約定履約的;
3.項目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
4.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經污染治理符合相關要求的除外);
5.相關專項規劃明確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設的用地。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申報人可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或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項目建設運營方案等材料進行申請。建設運營方案須結合申報項目周邊產業布局、人口分布、租賃需求、公建配套、交通承載能力等情況編制,重點對項目區位、周邊住房需求、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商業配套設施建設規模、運營管理模式等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含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可行性)進行論證分析。
(二)審查。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等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
(三)認定。經會審符合標準的項目,報屬地區政府依據《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穗建規字〔2022〕9 號)審批批準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項目認定書,同時抄送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經屬地區政府批復的擬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地如與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矛盾,由申報人提出申請,屬地區政府組織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工作,申請將非居住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按程序提交市規委會審議,并以市政府批復為準。
(五)納入規劃、計劃。屬地區政府批復項目方案、涉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完成調整后,申報人報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將項目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備,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將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
(六)規劃、用地手續辦理。屬地區政府批復項目方案、涉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完成調整后,由申報人按規定向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規劃許可、用地手續,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用地文件中注明屬于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并就產權登記限制要求進行明確。
(七)項目建設。申報人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報建、施工、消防等建設手續。
(八)確權登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動產登記的房屋產權性質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成后以棟為最小單元辦理產權登記。附記欄注“本物業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棟為最小單元整體確權、整體轉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九)項目運營。申報人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配租情況等上傳到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接受項目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監管。
四、建設和運營管理要求
(一)建設標準。相關房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規定的技術標準執行。具備條件實施的,應采用全裝修成品交房和裝配式建造。
(二)配套設施。經批準允許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為滿足居住人員生活需要,可按需要建設必要的其他商業服務設施并按規定繳交地價。其他商業服務設施建筑面積(計容)占項目總建筑面積(計容)的比例不應高于5%。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按《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三)配租管理。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房源,允許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體出租。
(四)租金要求。租金標準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執行。
(五)轉讓機制。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土地供應手續約定產權登記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內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經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通過后,并報屬地區政府批準。市、區政府擁有優先購買權,由政府指定的國有住房租賃公司購買。購買價格價包含土地購買價和建筑物購買價兩部分。其中,若土地為劃撥(或限制性出讓)的,土地購買價按劃撥(或限制性出讓)土地權益價計算;若土地為出讓的,土地購買價按分攤土地原出讓價格結合剩余年限計算。建筑物購買價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明確不予優先購買的,可按相關規定整體轉讓。轉讓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受讓方應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規定進行運營。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用途原為非居住用地需變更用途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報人可按照土地用途變更的規定,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批準文件獲得的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變更土地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不變,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余年限計,保障性租賃住房部分不補繳土地價款。
(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采取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方式。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按規定享受相關土地、財稅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四)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在本細則基礎上細化完善項目聯合審查的具體內容和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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