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行政復議 |
服務對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辦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
辦事條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按統一格式填寫,一式兩份。申請書請用黑色簽字筆或墨水筆填寫,所有材料請統一用A4紙復印,日期請統一填寫提交申請書當天的日期)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法人或其他組織: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③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能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寫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代理人為律師的,提供律師所函原件及律師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如同一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確認、處罰等行為的有關證照、決定書、通知書、批文、復函等或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的必要證據資料)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四)證明申請人符合申請復議法定條件(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等)、支持復議請求及申請書中所主張事實理由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五)如實填寫聲明書和行政復議送達地址確認書。 |
辦事程序 | (1)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2)立案機關審查立案(5個工作日內) (3)受理或不予受理 (4)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復通知給行政機關 (5)行政機關作答復書、舉證據和依據 (6)送達行政機關答復材料給申請人 (7)復議機關審理案件 (8)合議 (9)作出復議決定 |
受理部門 |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
受理地點 | 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
聯系方式 | 020-84636756 |
受理時間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期限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期限審理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無需收費 |



粵公網安備 44011302000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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