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負責監測分析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和土地等措施,配合上級擬訂產業用地指南,負責區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措、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提出投融資的政策和體制改革建議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擬訂和落實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商會的改革發展。
(五)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區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政府投資和重點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安排區政府投資項目和區本級基本建設統籌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組織編制下達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負責本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審查;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綜合協調推進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按規定權限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六)統籌協調全區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產業發展的戰略、總體規劃、重點產業規劃政策和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統籌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牽頭推進城鄉產業布局一體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制造業發展,統籌總體布局;組織擬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統籌服務業發展,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建設。
(七)牽頭協調全區《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合作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城市功能區發展。
(八)承擔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的責任,提出擴大消費和促進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協助上級組織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劃并監督執行,擬訂重要物資儲備計劃,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工作。
(九)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人口調控。
(十)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區基礎設施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配合上級協調軌道交通發展工作。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全區節能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相關規劃和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低碳城市建設。
(十二)統籌全區能源發展,組織落實節能、監察工作,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銜接能源總量平衡,協調能源產業的發展。
(十三)承擔全區糧食調控職責,牽頭組織實施糧食流通市場監管,負責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推進糧食市場體系和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儲備糧管理和軍糧供應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的運作和監督。
(十四)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
(十五)貫徹上級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落實價格調控措施,管理國家、省、市、區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
(十六)負責國防動員(人民防空)、軍民融合等相關工作。
(十七)配合和聯系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和協調服務,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參與建設金融信用體系。分析監測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地方發展、利用資本市場的政策和措施;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負責區政府委托的創投基金等基金的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上市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企業上市培育服務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區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