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實體內容的一般用“規定”、“辦法”、“細則”等。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
第三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及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區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區政府職能部門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等活動,應當執行《管理規定》,同時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制定,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第五條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納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
?。ㄒ唬﹥炔抗芾碇贫?,包括政府及其部門內部實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公務規則。
?。ǘ┕汲青l建設、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或綱要的文件。
?。ㄈ閷嵤┥霞壵虿块T部署的專項工作任務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
?。ㄋ模獙ν话l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五)向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請示和報告,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就有關業務工作的請示作出的不創設行政管理規則的非普發性批復。
?。┕嫁k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內容涉及相對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項除外)。
?。ㄆ撸唧w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
?。ò耍┓?、法規、規章對制定程序已有規定的各類質量技術標準。
?。ň牛Σ块T直接隸屬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事項作出規定的文件。
第六條對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或者涉及面廣、需要多個單位配合的事項,應當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
重大事項主要涉及某個單位的,也可以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經區政府批準后發布。
其他影響較小、專業性較強、僅為具體操作性規定或僅涉及某個單位行政職能的事項,應當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番禺區司法局(以下簡稱區司法局)具體負責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評估和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主要負責的部門起草;根據區政府要求,也可由區司法局組織相關部門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本單位法制機構或者有關業務機構具體負責起草;涉及多個單位職能的,可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起草。
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應當符合《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九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相關部門、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作出說明。
第十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在起草單位專屬網頁或者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行政規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10日。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起草說明中對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本單位法制機構、常年法律顧問或法制員統一審核、修改,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后,形成送審稿。
本單位法制機構、常年法律顧問或法制員的審核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作出說明。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二條 未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對擅自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三條部門負責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辦收文送區司法局審查,或由起草部門送區司法局審查定稿后再送區政府辦。區司法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局提請區政府審議。
部門規范性文件在發布之前,由起草單位送區司法局審查。
第十四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形成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后應當提請區政府審議,報送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區政府審議的請示。
?。ǘ┬姓幏缎晕募蛯徸⑨尭?,內容較為簡單且常用的可不作注釋,如建設通告等。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調研論證材料。
?。ㄋ模┱髑笠庖姷挠嘘P材料(包括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表、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10日的網頁截圖、采納公眾意見情況網頁截圖)。
?。ㄎ澹┙庾x方案、解讀材料。
?。┢鸩菪姓幏缎晕募罁姆伞⒎ㄒ帯⒁幷潞驼?。
?。ㄆ撸┍締挝环ㄖ茩C構、常年法律顧問或法制員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ò耍┢渌嘘P材料。
報送審查前起草單位需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完成公平競爭性審查、廉潔性評估等工作。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區政府辦應當退回送審部門,要求其限期補充材料。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區政府辦應當在區政府審議前將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相關材料轉送區司法局審查。起草部門也可選擇直接送區司法局審查,待審查定稿后再報區政府辦。
第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區司法局審查時,送審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蛯徆?。
?。ǘ┬姓幏缎晕募蛯徸⑨尭澹瑑热葺^為簡單且常用的可不作注釋,如建設通告等。
?。ㄈ┬姓幏缎晕募钠鸩菡f明、調研論證材料。
?。ㄋ模┱髑笠庖姷挠嘘P材料(包括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表、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10日的網頁截圖、采納公眾意見情況網頁截圖)。
?。ㄎ澹?span style="font-weight: inherit;">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締挝环ㄖ茩C構、常年法律顧問或法制員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ㄆ撸?span style="font-weight: inherit;">其他有關材料。
報送審查前起草單位需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完成公平競爭性審查、廉潔性評估等工作。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送審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ǘ┓?、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ㄈ┢鸩葸^程,包括調研、論證情況。
(四)主要內容說明,包括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實施后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措施等內容。
(五)征求意見或聽證的情況及意見采納情況。進行了社會風險評估的,還應當說明評估結果。
(六)與相關單位協調情況。
修改或提前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對文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說明修改或提前廢止的理由。
第十七條區司法局應當依據《管理規定》及《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相關規范的通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并按照《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審查同意、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者暫緩制定的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區司法局在審查部門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單位。
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區司法局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送審單位。
區司法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送審單位對區司法局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提請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起草單位在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協調過程中征求區司法局意見的,區司法局一般不予受理。但有關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則性問題征求意見時,區司法局可予以指導。
第四章 發布與備案
第二十一條未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核發統一編號,不得進行統一發布。
第二十二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區政府審議通過后,在文件發布前由區司法局上傳至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領取統一編號。區政府辦編制獨立的發文字號(格式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年份〕+號)及在文件首頁左上角標注統一編號,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布。
第二十三條部門規范性文件經本單位負責人簽發,在文件發布前將文件上傳至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領取統一編號,并同步將政策解讀材料發送至區政府辦調研科。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編制獨立的發文字號(格式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字+〔年份〕+號)及在文件首頁左上角標注統一編號,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要求的程序發布。
第二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解讀材料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統一發布,未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政府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區司法局報送廣州市司法局、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評估與清理
第二十六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第二十七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單位、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原起草單位或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完成評估工作后,對評估工作及評估結果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評估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ǘ嵤┬姓幏缎晕募欠襁_到了制定目的,是否實現了預期管理效果和作用。
(三)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結束后,經評估需要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后繼續施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細則執行,并重新編制字號及統一編號對外發布。
第三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1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即時清理:
?。ㄒ唬┬骂C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施行,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的。
?。ǘ┲贫▎挝话l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制定單位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應當進行清理的。
第三十一條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做出處理: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抵觸,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已廢止,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予以廢止。
?。ǘ┻m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觸,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予以修改。
(四)內容合法、適當,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繼續適用的,予以保留。
第三十二條 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應當公布列入清理范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第三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局組織相關單位提出清理意見、依據和理由,報區政府審查決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單位負責審查,作出需要保留、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決定,并將清理情況及結果形成清理報告報區司法局。
第三十四條 作出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決定后,應當公布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五條區司法局負責對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區司法局將不定期開展對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唇?span style="font-weight: inherit;">區司法局審查而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區司法局可宣布該文件無效。
?。ǘ┎灰勒铡豆芾硪幎ā芳氨炯殑t送審、發布、評估和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司法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和匯編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列入區司法局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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