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加強和改進政府制度建設,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審查程序,番禺區于2013年10月22日發布了《廣州市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番府〔2013〕141號),有效期為5年,于2018年10月21日失效。為進一步加強番禺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法制政令的統一和權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番禺區政府對番府〔2013〕141號文進行了修訂,并于2018年12月19日發布并實施。
二、修訂依據
《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
《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對第十一條,為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增加常年法律顧問為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意見的要求。
(二)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為提高規范性文件起草質量,根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共番禺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番禺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番禺區監察局、番禺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增加要求起草單位送審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提供調研論證、政策解讀、制度廉潔性評估等材料。
(三)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要求,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實行獨立的發文字號及核發統一編號,該兩條進一步明確發文字號及統一編號的編制程序和格式。
(四)對第二十四條,根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本條內容調整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及解讀材料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發布。
四、有效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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