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指引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據
為統一規范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辦〔2015〕56號,以下簡稱“城市更新配套文件”)、《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成本核算辦法>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7﹞3號,以下簡稱“《成本核算辦法》”)等相關政策要求,結合番禺區實際情況,制定《番禺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指引》(以下簡稱“《安置指引》”)。
二、主要內容及其解讀
(一)第一點明確了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其中,選擇貨幣補償(棄產)的,按照城市更新配套文件中《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標準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第四十五條執行。
(二)第二點明確了房屋的補償安置原則,核心是現狀不超高不超大的實測建筑面積不超過復建安置指標的,按照現狀不超高不超大的部分“拆一補一”,差額部分作為權益面積,可按建安費用回購安置房;超過復建安置指標的,按照復建安置指標“拆一補一”,超出“拆一補一”部分的現狀實測建筑面積可給予房屋建筑成本補償,不予安置。政策依據為《成本核算辦法》第七條及附件《舊村莊全面改造成本構成一覽表》的相關標準。
(三)第三點明確了復建安置指標的核定標準,將舊村現有住宅分為村民住宅、世居祖屋和除村民住宅及世居祖屋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三種類型,根據房屋辦證和歷史審批條件的不同,明確其具體復建安置指標核定標準。政策依據包括:
1.城市更新配套文件中《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合法”指有房屋產權證、村鎮建房許可證、宅基地證、2007年6月30日前的有關批準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證明或區政府實施村民建房登記管理的證明、確認屬于一戶一宅的建設證明等。
2.《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廣州市政府令2001年第5號)第八條,“新批準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番禺屬半丘陵半平原地區,因此,歷史上番禺區村民建房基底面積按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的標準執行。2012年11月2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穗府〔2012〕35號),要求市轄10區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建筑基底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
3.參照我區近期推進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世居祖屋的復建安置指標核定標準。
(四)第四點明確了臨時安置費的具體標準和要求,政策依據為城市更新配套文件中《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第五十條,標準及要求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17〕18號)第三十二條執行,同時需符合《成本核算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五)第五點明確了房屋搬遷費的具體標準,參照我區近期推進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相關標準確定。
(六)第六點明確本指引未盡事項按區政府審定的相應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七)第七點明確本指引由番禺區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
(八)第八點明確了本指引的施行時間為印發之日,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可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指引評估修訂。
區城市更新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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