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文件: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為引導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和揭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制假售假力度,根據《廣東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責任制規定》有關規定和要求,2017年5月,番禺區政府出臺了《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試行期一年,規定試行期滿后根據試行情況進行修訂。目前,一年試行期已滿,根據試行期間辦法實施情況和反映的問題,參考《廣東省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旨在進一步鼓勵群眾舉報制假售假,凈化我區市場經營環境,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修訂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主要根據試行期實施情況和反映的問題,重點對舉報范圍、獎勵標準、獎勵程序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具體如下:
(一)修訂后《辦法》共22條,2個附表,比試行辦法增加了4條,主要增加了獎勵適用范圍(第二條)、不予獎勵情況(第八條)、構成刑事案件的舉報獎勵(第十條)以及鎮街對舉報線索的獎勵(第十一條)。
(二)擴大了獎勵范圍,增加了舉報“對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提供服務的”的獎勵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舉報內容中增加),增加了新聞媒體在曝光涉假案件前,主動與相關部門合作的獎勵規定(第七條);增加了刑事案件舉報獎勵規定(第十條)。
(三)提高了獎勵最低標準。將線索獎勵最低獎勵標準由100元提高到200元。(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四)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明確了區打假辦、 區財政局、各監督管理部門、各鎮街的職責分工。(第四條、第五條)
(五)進一步明確了不予獎勵的范圍,明確“屬于申訴、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案件,舉報人明確提出退款、賠償、調解等申訴要求的,或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舉報”不屬于獎勵范圍。(第八條)
(六)減化了獎勵審批程序。由舉報線索處理部門向區打假辦申報,區打假辦按市場監管局財務規定程序發放獎勵金,不再層層審批。(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七)辦法有效期三年,如本辦法與今后下發的上級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如省獎勵辦法正式出臺,再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他規定按試行辦法保持不變。
三、辦法內容摘要
(一)舉報定義: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我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其他境外人員以書面、電話或其他形式向區打假辦、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鎮(街)就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番禺區內從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所作的檢舉、舉報,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產品后提出的舉報。
(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各擔負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法定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各鎮街(如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科工商信局、文廣新局、農業局、住建局和公安局等以及各鎮街打假辦)對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的活動的事項,經查證屬實并作出處理,予以舉報人獎勵的行為。
(三)獎勵條件的設定。《辦法》第六條規定需同時符合3個方面條件才能獲得獎勵,即被舉報的違法行為必須發生在番禺區內且被查證屬實;舉報的違法行為未被執法部門知曉;違法行為屬于省打假條例規定的假冒偽劣商品范圍;同時,《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不予獎勵的6種情況,即舉報人為相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利害關系人的;屬于屬于申訴、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案件,舉報人明確提出退款、賠償、調解等申訴要求的,或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舉報;對商品標簽、外包裝不規范以及對商品銷售服務質量等問題的舉報;匿名舉報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四)獎勵范圍是根據省打假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假冒偽劣商品范圍確定了13種獎勵情形(《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因為我區對食品安全舉報已有獎勵辦法規定,根據不重復獎勵的原則,將打假條例第十條第(五)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第(六)項“食品中有違反國家標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劑的”未列入本辦法舉報獎勵范圍;同時根據實際,考慮行政執法的現實情況和行政執法成本,將商品標簽標注、外包裝不規范的舉報。
(五)獎勵標準實施分級獎勵,根據舉報的線索的詳細程度和掌握證據情況,按照罰沒款金額的一定比例(1%-5%)予以獎勵,且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過于10萬元。同時,為了充分調動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在辦法第九條規定了經查證屬實,但無罰沒款項的案件(如不構成立案條件、責令整改案件、情節輕微不予處罰的案件等),給予舉報線索獎勵200元。對于構成刑事案件的舉報,按照刑事判決所認定的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最低不低于5000元獎勵。
(六)獎勵實施的操作: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舉報線索的受理、核查和決定是否給予獎勵,并將需要按本辦法進行獎勵的舉報,填寫《番禺區打假獎勵金申領表》,向區打假辦申領獎勵金;由區打假辦負責獎勵金的審核,將獎勵金發放到各監督管理部門,再由各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給舉報人。
(七)獎勵經費列入區市場監管局預算,在打假工作經費中列支。
(八)《辦法》有效期三年。辦法有效期三年,期滿后或依據文件發生變化時,根據實際情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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