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畜禽養殖禁養、限養區域劃定的通告
一、《通告》出臺的背景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域劃定通告》(番府〔2014〕87號)從2014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2017年6月有效期屆滿。同時,由于所依據的部分上位法發生變化,因此番禺區人民政府修訂出臺《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畜禽養殖禁養、限養區域劃定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劃定全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全區10街6鎮行政區域范圍內,沙灣鎮、市橋街道辦事處、橋南街道辦事處、小谷圍街道辦事處、沙頭街道辦事處、東環街道辦事處、大龍街道辦事處、大石街道辦事處、洛浦街道辦事處、鐘村街道辦事處、石壁街道辦事處轄區范圍全部禁養;石樓鎮、石碁鎮、南村鎮、新造鎮、化龍鎮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
二是明確農業、環保、城管、國土部門及鎮(街)在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管理工作上分工。在禁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規模及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或搬遷,鎮(街)予以配合;新建小型養殖場或規模養殖場(小區)的,由環保、農業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限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生豬、牛(肉牛、奶牛)和羊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限期自行關閉或搬遷;其余畜禽養殖場(小區)、小型養殖場、養殖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配套相關設施和手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三是明確畜禽散養戶管理分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各村民委員會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村干凈、整潔、平安、有序。養殖戶及畜禽散養戶養殖的畜禽由農業部門負責防疫工作,養殖行為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主要技術名稱
《通告》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鴿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動物。法律、法規對觀賞、實驗動物和寵物等畜禽的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告》所指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標準按照省的規定執行。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小區)參照市的劃分標準分為小型養殖場、養殖戶和散養戶。
四、《通告》的有效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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